关于医疗年度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变更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我市医保门诊定点*策调整,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变更门诊(门慢、门统)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不再设立集中变更期,一个医疗年度内,有变更需求的参保人按照病种定点规则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即时享受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办理变更1次。
门诊慢性病病种定点规则如下: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门慢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如有以下情况的,可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
1.患有恶性肿瘤的治疗、慢性肾衰竭(尿*症期)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精神障碍、慢性病*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相应病种,每个病种对应的医疗机构不超过一家。
2.上述参保人同时患有其他门诊慢性病的,可再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诊疗。
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参保人可选择4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定点,每个医疗年度根据就诊顺序确认,不再集中办理变更。
三、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集中办理变更登记时间为年12月23日至31日,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年1月1日起生效。如参保人在上述期间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变更且在年1月份未发生门统医疗费用,可于1月31日前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即日生效。
居民门统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实行“单定点”管理,即参保人选择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定点医疗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年12月22日
转载: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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