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
将于9月8日开始
鉴定合格的申报患者
自本年度第四季度起
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
10月12日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待遇有效期为两年,待遇有效期内,就诊或购药费用按季度结算,不滚动、不累计、不结转。
申报患者
此次申报患者是指:
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哈人社发号)、《关于增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的通知》(哈人社发号)的参保人员。
不包括离休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农合参合人员、新参保未满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哈*综29号及哈劳社发2号规定的破产困难企业和与单位解除关系退休一次性缴费不满一年的参保人员。
需要带哪些材料?
申报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与申报病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鉴定通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待遇有效期为两年。此后,每两年需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年9月8日至15日(周六、日不休息)
医院
香坊区中山路82号,-/87132
哈尔滨医院
南岗区颐园街37号,-
哈尔滨医院群力院区
道里区丽江路号〈丽江路与群力第七大道交口〉,-
医院
道里区地段街号,-/
医院
道外区卫星路38号,-
医院
道外区靖宇街号,-
医院一门诊体检站
平房区集智街31号,-、
哈尔滨市传染病院
香坊区公滨路号,-(限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代偿期患者)
医院
道外区宏伟路号,电话-(限精神分裂症患者)
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
及体检收费标准
序号
申报病种
待遇标准
(元/每季度)
鉴定费用
(元)
1
高血压病合并症
2
脑血管意外
(外伤性脑出血除外)
3
冠心病
(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4
糖尿病合并症
5
肝硬化失代偿期
6
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
-----
7
肝、肾、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8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9
肺源性心脏病
(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
10
风湿性心脏病
(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11
肝豆状核变性
12
系统性红斑狼疮
13
精神分裂症(慢性期)
14
血友病
15
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
16
重症肌无力
17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8
慢性肾功能能不全(Ⅲ期以上)
19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20
肝硬化代偿期
21
房颤
22
扩张型心肌病
往诊鉴定费:元(不含救护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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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日报记者于勇澜
编辑: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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